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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股東各自主張已全額履行股東出資義務或無需承擔股東出資義務,然公司登記的企業公示信息與其主張均不相符,顯然難以對抗基于公司公示信息產生信賴利益的公司債權人。
且鑒于某公司的身份及其未出庭質證等情況,法院未認可證據的真實性及證明目的。據此,股東提出的其已履行股東出資義務的主張沒有證據支持。
【案號 】(2024)最高法民申4492號
【基本案情】
一、案件由來及執行情況
因某某公司、魯某未履行生效裁決書確定的義務,XX馬公司向法院申請執行。執行中,XX馬公司向法院申請追加黃某、張某、屈某及王某為被執行人,后法院作出執行裁定,駁回XX馬公司的申請。XX馬公司遂提起本案訴訟。
二、某某公司情況
某某公司注冊資本為2,000萬元,股東為魯某、黃某、張某、屈某與王某。其中,魯某出資額為1,000萬元,張某出資額為400萬元,王某出資額為200萬元,黃某出資額為200萬元,屈某出資額為200萬元。以上股東出資期限均為2027年4月10日。
2017年6月9日,出讓方魯某、張某、王某、屈某與受讓方陳某、吳某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此次股權轉讓后,魯某出資額為800萬元,張某出資額為200萬元,王某出資額為100萬元,黃某出資額為200萬元,屈某出資額為100萬元,陳某出資額為330萬元,吳某出資額為270萬元。
陳某、吳某與某某公司、魯某變更公司登記糾紛一案,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判令某某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至某某局將陳某、吳某持有的某某公司股權變更登記至魯某名下,魯某應予以協助。
上述股東向法院提交了個人出資證明、銀行交易明細等作為證據,證明已履行了股東出資義務。但轉賬記錄、交易明細均未備注股東投資款。
【案件分析】
首先,根據現已查明的案件事實,某某公司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顯示,王某和黃某等人均為某某公司的登記股東,認繳出資期限均為2027年4月10日,四人的實繳出資額均為0元。而某某公司2022年的年度報告顯示,王某和黃某的實繳出資均為0元。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四位股東各自主張已全額履行股東出資義務或無需承擔股東出資義務,然某某公司登記的企業公示信息與四人主張均不相符,顯然難以對抗基于公司公示信息產生信賴利益的公司債權人。據此,股東提出的其已履行股東出資義務的主張沒有證據支持。
綜上法院判決追加黃某、張某、屈某、王某為案件的被執行人,各自在未繳納出資的范圍內,對裁決書確定的某某公司對XX馬公司所負債務不能清償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